2018年黑龙江普通高职(专科)单招考试工作安排
2018年黑龙江普通高职(专科)单招考试工作安排
 
  高考录取分数线网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获悉,为做好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各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责任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校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考试安全负责。明确岗位职责,精细管理,规范操作,维护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秩序。
 
  二、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1.招生院校。2018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院校为如下25所: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大庆职业学院、黑龙江职业学院、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工业学院、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佳木斯职业学院、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大兴安岭职业学院、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2.招生计划。按省教育厅下发的2018年省内单独招生院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3.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类型,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文化课及专业课考试内容,录取规则,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三、报名及志愿填报
 
  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的报名工作应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院〔2017〕70号)文件执行。已报名的考生应在考试前登录报考院校网站填报专业志愿。
 
  四、考试
 
  1.考试时间。2018年3月24日-25日。
 
  2.考试内容。单独招生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进行以职业技能测试与文化基础相结合的测试。文化素质考试可单独或联合组织实施。考试方式根据招生院校的培养需求确定,招生院校须在招生章程中说明,并报省招考院备案。
 
  3.考务管理。各单独招生院校可采取单独命题考试或联合组织命题考试的方式。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上报省招考院。结合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单独招生院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录取
 
  1.录取时间。2018年4月10日至13日
 
  2.录取原则。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各高校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校的考试招生工作。省招考院监督招生院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关服务。
 
  3.录取程序。各招生院校要以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为依据择优录取,并在院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各招生院校须将录取结果上报省招考院备案注册,办理录取手续。凡被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4.入学审查。单独招生院校在入学报到时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身份审查,核对新生本人与电子档案照片及身份证照片的一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书面上报省招考院。
 

  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单独招生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各院校须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从严管理,规范操作。对招生考试中各种违规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确保2018年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安全、公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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