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高考报名相关规定

2017年天津高考报名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

  ③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津教委职〔2006〕22号文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

  二、报名办法

  1.报名工作按照考生自主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的程序进行。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16年11月14日至11月27日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

  考生须根据自身情况,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 6个语种中任选一种作为本人的外语语种,并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考生须将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并保存好网上报名序号。

  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要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11月27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缴纳报名考务费128元(含报名费30元,考务费90元,外语听力测试费8元);参加英语听说测试的考生需缴纳单独考试费30元;参加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市级统考的考生需缴纳单独考试费90元。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持网上报名序号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否则报名无效。现场确认期间,各报考点一律不接受现场补缴费。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已进行网上支付的报考费不予退还。

  3.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考生,于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期间,持本人网上报名序号、户口簿和身份证(须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往届生还须持高中毕业证书,在外省借读的考生还须持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或学历证明,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确认报名信息,由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办)集体办理相关手续。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在其户口所在区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接收报名的中学和区招办须按规定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审查,考生在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6个科类中任选一类作为本人的报考科类。各接收报名的单位按统一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考生14位考生号(考生号编制办法见附件1)。

  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交验相关证件证明,进行电子摄像。考生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4.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户籍动迁人员进津手续须于2016年12月2日前办理完毕)。

  5.在我市定居且符合报名条件前三项的外国侨民,于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期间,持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南开区招生办公室现场履行报名手续。

  6.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须办理报名手续。

  三、资格审查

  1.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中学校长是本校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学一律不得接收非本校学籍的学生报名,中学对考生资格审查后交由所在区招办复查。持蓝印户口考生、往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等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区招办负责,区招办主任是本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一审查每位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手续,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各接收报名的单位须逐项审查考生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初中升高中原始录取名册、学籍材料、学历证书原件,凡证件、证明不全或不实者,不准其报名;要将考生的户口簿、身份证、原始录取名册、学历证书等材料复印备查。各区招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区所有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4.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所在中学对其原始录取名册、户口簿、学籍情况核验无误后,交由所在区招办进行复查。区招办要重点审查考生是否在原始录取名册范围之内、户籍和学籍情况是否符合本市规定。凡未在原始录取名册之内的学生,一律不准其报名。

  5.对持蓝印户口考生,区招办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查其原户口簿、蓝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高中学籍学历是否符合条件。重点审查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应届毕业生学籍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区招办将本区全部持蓝印户口考生的情况进行汇总,交由有关部门复核。

  6.对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常住户口考生,其资格审查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户口考生有关规定执行。

  7.往届毕业生报名时,区招办须按规定审查其户口簿、身份证和高中毕业证书是否符合条件,并认真比对本区近年录取数据,严禁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报名。

  8.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审查考生的资格,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以虚假材料或隐瞒手段骗取报名资格者,除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外,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于为考生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协助、伙同考生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在各接收报名单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联合市教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逐一比对考生的相关信息,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坚决予以清退。

  四、相关规定

  1.所有考生必须接受各报名接收单位的资格审查,不接受资格审查或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各报名接收单位要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确保考生身份信息的准确。

  2.考生须在区招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电子摄像,未进行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电子照片的文件名应为14位数字组成的考生号,格式应为JPG或JPEG,大小不超过30kb,像素不超过480*640。市高招办根据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制成“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证”(以下简称“考生证”),考生凭考生证等证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3.考生须对本人填报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016年12月7日前,各区招办将本区参加美术类专业市级统考的考生报名字符信息和摄像信息报送市高招办。

  2016年12月12日前,各区招办将本区全部考生报名字符信息和摄像信息报送市高招办,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名分类统计表、小语种考生统计表、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主考名单等。

  附件:

  1.2017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使用滨海新区(大港)的行政区划代码120109,各类考生的顺序号从7000开始;天津铁厂代码为120226。

  第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9天津卷

  第10位为科类代码。标准为:

  1文史3艺术(文)4体育(文)

  5理工7艺术(理)8体育(理)

  第11-14位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区招办依据考生号的编制办法,为本区各中学及其他类考生确定各科类考生号的起止范围。

  2.各有关中学按所在区招办分配的考生号起止范围,为在本校报名的考生编制考生号,并做好记载。考生号编制要准确,不得出现重复号码,不得出现科类代码错误。

  3.电子摄像前,各有关中学应将本校考生号编排完毕,考生应持考生号参加电子摄像。

  2.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考生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高考的档案材料

  1.报名信息确认表;

  2.考生体格检查表;

  3.曾被高等学校退学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籍处理决定等;

  4.有关录取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他录取时需要具备的材料。

  二、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

  1.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由中学按照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建;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复印件。

  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副本)。

  具有本市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考生,其档案材料的内容参照我市执行。

  考生档案袋及档案袋封条由市高招办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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