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南高校招生4类考生可享受民族优惠加分

2012年湖南高校招生4类考生可享受民族优惠加分

 

从2012年全市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审核工作联席会获悉,今年怀化的审核工作仍按照湘族通〔2011〕1号文件执行,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少数民族成份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聚居区汉族考生、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等四类考生,可以申请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据了解,凡是申请享受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考生,考生(或监护人)须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签署责任承诺,并在审核时交验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按照湘族通〔2011〕1号文件要求,户口迁入散居区的考生,申请享受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按照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随父母(或一方)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须满三年(核算到高考当年9月1日止)方可按照散居区农业户口考生对待;户籍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考生,不能享受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高校招生聚居区有关民族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且户籍在聚居区连续满3年;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聚居区就学并满3学年学籍;考生父母在聚居区工作或生活。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审核时必须根据各自情况提供以下材料:考生父母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提供工作调动手续和有关证明材料;考生父母属投资兴业人员的,由县级工商和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考生父母属购房迁移的,由县级房产部门提供证明,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考生属投靠父母的,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文件还规定,下列落户聚居区的考生,享受聚居区有关优惠政策,不受落户时间和学籍限制: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的;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的;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补录户口,且父母户籍在聚居区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