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2高考录取批次安排

青海2012高考录取批次安排

 

       录 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高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确定是否录取及专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情况,纠正其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换录。
 
  少数民族考生在同一院校既填报普通班或民族班志愿,又填报预科班志愿的,即所谓的“双跨”志愿。录取时,按照分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计算机程序自动投档,由高校确定并负责解释对考生的录取结果。
 
  我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院校的师范类专业(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密码管理类专业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之后,接着进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本科)”的投档录取。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提前单独录取(专科):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类专业),专科院校的民族班、预科班及藏汉“双语”班。之后,接着进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专科)”的投档录取。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我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普通班。
 
  十三、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州(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3.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